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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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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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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不申报、不解付〞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外汇指定银行进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管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有关要求,结合XX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与非居民发生交易,币种包括外币和人民币〕的非银行机构,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方式和网上申报方式。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不申报、不解付〞是指对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即机构申报主体不补报其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责任三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XX省分局及其辖内中心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机构申报主体“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执行与解除,由机构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不申报、不解付〞执行标准
第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外汇管理局将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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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1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超过5笔〔含〕;
〔二〕在1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
第六条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是指机构申报主体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开场时点至被解除时点的时间区段。
第三章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
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的义务
第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收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告知书"〔以下简称"执行特殊处理告知书",格式见附3〕后,应在"执行特殊处理告知书"规定时间内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格式见附4〕。
第八条在"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的通报"〔以下简称"解除特殊处理通报",格式见附5〕所规定的解除起始日〔不含〕前,机构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自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以来新发生的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第九条 机构申报主体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凭"补报确认书"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章外汇指定银行职责
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假设出现符合“不申报、不解付〞执行标准的情形,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生的涉外收入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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