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3-11 09:45 阅读次数: 江西省上饶市政府法制办顾呈坤行政调解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倡导行政调解法律制度, 合理而适当运用行政调解手段, 对于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中应如何调解矛盾纠纷,怎样定位,发挥何种作用,成了当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的重要课题。一、对行政调解的基本认识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主体主持的, 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 以自愿为原则, 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 解决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诉讼外调解活动。行政调解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调解的原则是合法和自愿;3、调解的范围包括两类: 一是与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和公安主持的民事调解纠纷等; 二是行政纠纷, 如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 以及因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二、法制机构行政调解的定位目前,《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做了相关规定。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中的定位如何, 应遵循调解的基本原则、以及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有哪些?回答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依据上述法律为依据,另一方面, 要敢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总结经验。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对法制机构行政调解的定位,主要从调解的基本原则和调解的案件范围两方面分析。(一)行政调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定位。 2004 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页脚.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对民事纠纷, 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法制机构行政调解应包含如下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要求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中处于居中角色,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 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不能利用自身职权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调解。 2 、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依据法定权限进行调解。二是行政调解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的结果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法制机构要以中立的立场居间调解矛盾纠纷,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结果公平公正。 4 、便民高效原则。法制机构要及时调解纠纷,对于人数众多、重大的纠纷,行政调解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主动进行调解,因为调解的过程可能存在反复,如此可为调解提供充足的时间。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二) 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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