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怀孕,随意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案情概要】
小李(化名)怀孕后连续旷工,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她的请求。
【案情简介】
小李2008年1月应聘到我市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设备操作工,月工资为1800元。2010年12月3日,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小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2月10日,经妇产医院超声波检查,小李已怀孕。单位得知这一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作岗位调整为办公室文书。小李收到通知后,回复单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对工资标准表示异议。2011年1月2日,小李向经理请了一天假之后再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再履行请假手续。2011年1月15日,单位以小李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小李接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便将单位诉至仲裁委,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大连吴晓敏律师点评】:
小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12月31日终止条件出现前,单位鉴于
小李怀孕的情形,告知小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调整了小李的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小李无故矿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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