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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章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部管理,规财务印章使用,加强财务印章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财务部门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工程部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密码器以及其他财务印章等。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刻制财务印章须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交"财务印章刻制申请单",留存银行的财务印章须预留三枚,分别为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财务印章刻制申请单"按权限办理审批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印事宜,并行文启用;刻印完成后,公司综合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及时在资产财务部进展备案。
第五条刻制财务印章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财务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六条财务部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禁其他部门及个人申请和刻制财务印章。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财务印章刻制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各单位签订"印章管理及使用责任书",明确印章的管理及使用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印章必须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禁将所有印章统一交由一人保管。财务部门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单位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人员人名章由本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工程部负责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部负责人本人保管或授权非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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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财务印章存放应加强平安防措施,谨防丧失和盗用。假设财务印章丧失须立即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以登报或信函等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挂失财务印章的任票据无效。
第十条 未经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保管人员不得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各印章保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印章。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因办理业务确需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的,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填制"财务印章携带外出审批单",经批准后可携带外出。制止将银行预留印鉴交由一人携带外出。
第四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财务印章的用印须格执行审批制度,除办理财务日常业务外,其他用印事项均要填写"财务印章用印登记表",经审批同意后能用印。
第十三条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应当位置恰当、端正整洁、图形清晰。制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禁为空白支票、发票、收据、信函、表格等加盖财务印章,禁财务印章外借其他公司。
第十四条 发票专用章在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应当对发票开具事项进展审核后,亲自加盖,并进展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工程部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人名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或授权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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