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内部管理, 规范财务印章使用, 加强财务印章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财务部门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项目部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密码器以及其他财务印章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财务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第四条刻制财务印章须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交《财务印章刻制申请单》,留存银行的财务印章须预留三枚,分别为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财务印章刻制申请单》按权限办理审批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印事宜,并行文启用;刻印完成后,公司综合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及时在资产财务部进行备案。第五条刻制财务印章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财务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第六条财务部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及个人申请和刻制财务印章。第三章财务印章的保管第七条财务印章刻制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各单位签订《印章管理及使用责任书》,明确印章的管理及使用责任。第八条各单位财务印章必须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禁将所有印章统一交由一人保管。财务部门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单位财务负责人保管; 财务人员人名章由本人保管, 法定代表人印章、项目部负责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或项目部负责人本人保管或授权非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保管。第九条财务印章存放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若财务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 并以登报或信函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声明遗失期间盖有挂失财务印章的任何票据无效。第十条未经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保管人员不得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各印章保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印章。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因办理业务确需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的,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填制《财务印章携带外出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禁止将银行预留印鉴交由一人携带外出。第四章财务印章的使用第十二条财务印章的用印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除办理财务日常业务外,其他用印事项均要填写《财务印章用印登记表》,经审批同意后方能用印。第十三条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应当位置恰当、端正整洁、图形清晰。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 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收据、信函、表格等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其他公司。第十四条发票专用章在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应当对发票开具事项进行审核后,亲自加盖,并进行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项目部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人名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或授权后方可用印。第十六条印章保管人应当建立财务印章使用台账,登记保管人非正常业务使用印章的每一笔事项,注明印章名称、使用事项、经手人、使用日期、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第五章财务印章的交接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或者调岗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填写《财务印章移交保管表》,交接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第十八条财务印章的交接应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书上应记录交接时间,移交原因、名称,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所交接印章印模。第六章财务印章的更换与废止第十九条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印章受损或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财务印章的,应及时将原有财务印章交回公司综合办公室, 并办理交接手续, 按照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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