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项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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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项目吊 装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编号:COSCO-SYGD-C(SS)-95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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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以各项吊装项目的理论计(估)算吨位、吊装作业所采取的起重设备的类型、作业时的风险水平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吊运作业品级,明确各级吊装作业的审批流程,确保吊运作业全历程宁静可靠。
2 适用范畴 适用于公司新制项目各项吊装作业的宁静治理。
3 治理规定 根本原则 吊装作业的级别凭据所吊项目的吨位及存在的风险分别。
凭据工件吊装所采取的起重设备类型确定各级吊装的审批流程,本制度中起重设备类型分为两种:无变幅式起重设备(门式、桥式起重机)和可变幅式起重设备(塔式、门座起重机、履带吊、汽车吊)。
吊装作业的 品级 分别 普通吊装作业(非审批级):以下任一情况的吊装作业均属于普通吊装作业:
a) 小于 20 吨的平面分段的吊装作业,包罗翻板作业、平面分段的下胎及翻身、形创建体分段的平面分段组立作业的吊装;
b) 小于 10 吨的立体分段的下胎、翻身、及立体分段的组立作业;
并且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有如下要求:
a) 吊物重量小于所使用的起重设备(包罗主、副钩)的额定吊重负荷的 80以内(门式、桥式起重机) b) G/ G G MA_ 小于 80以内(可变幅式起重设备)。
需采取塔式、门座起重机或采取履带吊、汽车吊进行吊运作业时,吊装前需凭据起重设备实际所需趴杆的最大幅距值、比较起重机的吊运力矩性能曲线(理论)、查出理论允许吊运的最大吨位(G MA_ ),用吊物的理论重量(G)与允许吊运的最大吨位(G MA_ )进行比力、盘算出 G/ G MA_ 的比值,凭据比值来确定具体吊装品级并填写查抄确认表(以下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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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吊装作业:存在较低宁静风险的吊装作业(物件的重量重心可以判断),以下任一情况的吊装作业均属于三级吊装作业:
a) 小于 30 吨大于 20 吨的平面分段的吊装作业,包罗平面分段的下胎、翻身及形创建体分段的平面分段组立作业的吊装;
b) 小于 30 吨大于 10 吨的立体分段的下胎、翻身、及立体分段的组立作业;
并且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有如下要求:
a) 吊物重量小于所使用的起重设备(包罗主、副钩)的额定吊重负荷的 80以内(门
式、桥式起重机)。
b) G/ G G MA_ 小于 80以内(可变幅式起重设备)。
二级吊装作业:存在一定宁静风险的吊装作业,以下任一情况的吊装作业均属于二级吊装作业。
a) 大于 30 吨、小于 150 吨的立体分段的下胎、翻身、及立体分段的组立作业。
b) 需要用两台或两台以上门式或桥式起重机进行联相助业的吊装作业。
并且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有如下要求:
a) 吊物重量界于所使用的起重设备(包罗主、副钩)的额定吊重负荷的 80以上、90以内(门式、桥式起重机)。
b) G/ G G MA_ 大于 80、小于 90(可变幅式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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