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协 议
贷款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签订本协议,甲方愿意
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存入甲方指
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保证,质押给甲方。乙方同意支付协议约定的利
息和相关费用。为明确融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兹
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物及质押账户
1、 甲方提供证券账户做为质押账户,并在如下营业部开户。甲方确保该
账户的合法性,并保证该账户上不存在任何法律纠份,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因使
用该账户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开户营业部:
账户姓名: ;资金账户号: ;
上海股票账户卡: ;
深圳股票账户卡: ;
三方托管银行及账号: 。
2、 乙方向甲方借款 4000 万元,并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000 万元作为
该借款的保证金,存入上述质押账户。若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
以增加借款金额,但双方需另行签署补充借款金额之书面约定,其它条款遵照本
协议执行。
3、 乙方可以使用账户内资金购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乙
方购买的股票原则上要求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好。乙方购买股
票要按照以下条件:
1) 不得购买 S、ST、*ST、S*ST、SST、以及被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 不得购买权证类可以 T+0 交易的证券;沪深股票因政策变动可实行 T+0
交易的除外。
3) 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4) 创业板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账户总资产的 30%;
5) 特殊情形下,沪深主板股票单票满仓需提前告知甲方,相应的平仓线
上调至账户总资产的 90%;
6) 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流通总市值的 5%;
4、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上述 6 条买卖股票的约定,
则乙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 10:30 前自行调整至约定比例,否则甲方有权以任
何可以成交的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约定之类别股票。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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