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惩戒权的辨析.doc关于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惩戒权的辨析
【摘要】本文论述教育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和外延的区别, 从
而明晰了教育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基本问题辨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愉快教育”等教育的弊端不断暴露出来,成为正常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桎梏。关于惩戒权的探讨和研究很多,但笔者在 阅读此类文献时发觉学者们对教育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等法学概念 存在概念混用、权源不清、权利实施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本文拟 就教育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以期为教育惩戒权 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一、惩戒权是教师的职业权力还是委托权力
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惩戒权的权源应是教师的专有权利, 是职业
权利的组成部分。代表学者主要是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北京理 工大学王辉教授。劳凯声在 《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 法学基本问题的研究》一书中,多次对惩戒权的性质与来源进行论述。
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顾名思义,惩戒权是教师依法 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作 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 有权做出
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 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
然而笔者认为惩戒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权,而非教师的天然权力, 教
育权主体应为国家而非公民个人,国家(政府)因拥有统治权力,自 然拥有教育权,国家(政府)为教育主体,近现代公共教育中,国家 在普及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足以说明国家应拥有 教育权”。此外,由国家教育权衍生出来的国家教育立法权、国家教 育司法权和教育行政权也是极好的例证。 一般认为国家教育权的范
畴包括父母教育权、儿童(受教育者)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私校教 育权等,这些权利彼此息息相关。”与教育权联系起来,惩戒权就不 再只是教师一个人的事情。从理论上来说,只要秉持教育为目的惩戒, 都是可行的、合法的。例如,新加坡教育部制定了《处理学生纪律问 题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原则对学校提出了若干条具体 要求,其中 第六条学校需跟校外组织,如警方、内政部、社会发展 部、社会服务组织以及自助团体建立联系网络,共同管理学生 ”。而
在我国,教育惩戒权是在以学校为主要标志的情境中表现出的国家
(政府)将教育权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逐级下放的过程, 以及各级各 类教育行政单位通过委托授权教育惩戒权给主要执行者(教师)代为 实施而实现的。因此,学校内发生的教育惩戒其实是教师以国家权力 代理人之名义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此种公务活动自产生之 曰起,就
具有了公权力性质。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学校教育惩戒行为大致等同 于国家公务活动,其本质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教师作为行政主体, 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彼此共同构成学校行政
二、惩戒权遗失需要救济的是教师还是学生
惩戒权的遗失或放弃必然带来教育教学活动的无序与教学目标的难 以实现。根据英美法系的古老法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惩戒权的救 济问题上,当惩戒权出现遗失或被迫放弃的情况下, 救济的主体理论 上应为教师,教师应积极地争取正当补偿。而事实上,大多数寻求救 济
关于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惩戒权的辨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