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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小城镇建设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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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小城镇建设规划

今年十月十五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将在首都北京召开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伟大的祖国社会全面建设事业正在蒸蒸日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扩大应对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个伟大的民族即将迎来一个伟大的复兴时代。为了这个时代的到来,曾几何时,多少华夏儿女历经千辛万苦;有多少仁人志士为祖国的革命鞠躬尽瘁、为建设事业呕心沥血;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奉献着。自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祖国社会各行各业建设无不呈现出兴兴向荣的发展景象。国泰民安、安居乐业;作为民生与安居工程相统一的城镇建设与其他社会建设一样时刻散发着自身建设规划所特有的勃勃生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预言:中国的城市化与美国的高科技发展是深刻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的两大主体。
马克思主义创立者关于城乡学说的基本观点是:在人类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农业与畜牧业、手工业直接结合在一起。那时,整个社会无城乡之别,浑然一体。当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社会分工深化了,于是出现了城市,开始了城乡分离甚至对立的历史。城乡在分离过程中的进一步前进,目标则是社会劳动分工逐步消灭,城乡重新进行更高级的综合,形成兼有两者优势又避免两者缺陷的新的社会统一体。这里所说的“更高级的综合”,就是“城乡融合论”,即“将结合城市和乡村生活方式的优点而避免二者的偏颇和缺点”。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在最先进的国家里可以采取的方法是: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差别逐步消灭”。其具体途径有多种多样,农村工业化之路未尝不是一条现实之道,“要使这些被排挤出农业的人不致没有工作,或不会被迫集结城市,必须使他们就在农村从事工业劳动”。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和《反杜林论》中均提出了“城乡融合”的重要思想,列宁则指出了“电气化将把城乡连接起来”的必然趋势。
总之,马列主义关于城乡关系的基本理论认为:“城乡结合”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理论为我们寻找城乡关系的最佳结合点,即城市之尾、农村之首的小城镇发展指明了道路。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部分章节中明确指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8日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策的进一步深化落实,关系国计民生的城乡规划建设,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及公众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立法,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的举国重任来看待。
小城镇建设隶属于城乡规划范畴,是城乡规划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城乡总体建设布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我们进行‘小城镇建设’规划,先要搞清楚我国对‘小城镇’概念界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细致组织实施;
‘小城镇’,顾名思义即为较小的城镇。她介于城乡之间,地位特殊。归纳起来,不同的学科对小城镇概念的理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我国狭义上的小城镇是指除设市以外的建制镇,包括县城。这一概念,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定含义。建制镇是农村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中心。1984年国务院转批的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中关于设镇的规定调整如下:(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2)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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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