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大义灭亲〞的光环
“大义灭亲〞一直是个挺正面的词汇,一直以来,我们也是这么宣传的,以致于大家看见这个词都有一种大义凛然的崇高感。
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在该草案当中加了一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迫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条的意思就是说,从此咱们就算是在法律层面上免除了大义灭亲的义务。
本来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法院让你到庭作证你就必须到,无论被告席上站的是不是你的直系亲属。假设这条草案最后得以施行,最正当的理由就是“这人是我直系亲属,我可以不作证,从而减少他被定罪的风险。〞
这个当然算是一种司法观念的进步。我们知道,一个家庭的关系维系对于个人而言当然是最重要的,假设你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这个关系将来很可能会受到极大伤害。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证明某人是否做过什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实现的前提,是不造成延伸的伤害。
其实大义灭亲这件事在古代就为人诟病。孔子就曾被问到,假设舜的父亲被控杀人,舜应该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孔子的答复是他应该放弃帝位,背着父亲逃到天涯海角躲起来。但这个思想在古代尊孔的时候也没有成为主流,大义灭亲倒是成了主流的意识,而且一直流传了下来。
为什么大义灭亲的意识可以如此顽固存在于我们的司法以及道德层面当中?这是因为虽然中国的宗族观念严格,但家庭观念并未成为主流,而国家至上的意识形态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凌驾于亲亲相隐的亲情人性之上的,不是小集体的宗族观念,就是大集体的国家观念。这相当于宗族与国家成为每个人父亲的角色,家庭观念无法对抗这种由强权组成的“国家父权〞,而这种“国家父权〞会要求所有人在家庭亲情与国家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权利的需要。这也就是为什么大义灭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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