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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远洋国际中心D座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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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894950/85806947/8580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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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致:上海外滩xx酒店
主题:关于终止合作合同后协商结款之事宜的函
页数: 3页
日期: 2011年12月1日
编号: 2011- 050
尊敬的MR. xx阁下: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与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为委托合作关系,长期为xx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因xx与贵方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协商结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之事特指派赵小虎律师,就上述情况出具本律师函如下:
贵酒店与xx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因出现特殊事由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从11月14日合同中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以来,xx便本着认真履行协议,积极友好协商的原则与贵酒店有关人员进行了协商沟通以期解决相关善后事宜。目前,在与贵方相关部门人员协商结款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差异,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我委托人xx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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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5日签定合同,明确约定最高取消费用为总费用的70%;
2、2011年9月xx日和11月x日xx分两次给贵酒店帐号汇去人民币xx元;
3、11月15日贵酒店发来的最终账单明确显示和标明总费用为人民币xx元;
4、贵方应退回xx多汇人民币款项为:xx-xx=xx元。
我们认为,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汇款凭证和贵方的形式发票中的内容可予以证明,其中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就各项费用、违约责任的规定清晰明了,汇款凭证与形式发票与以上所述事实一一对应,事情发生的过程简单清晰,xx所提要求也清楚明了。我们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xxx先生阁下要求贵方相关部门根据以上相关事实能及时回函并给予合理解决尽快将多汇款项退回。双方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问题即可得到圆满解决。
在此我代表xx感谢阁下和贵酒店相关部门,特别是贵方销售部对此团准备工作所作出的努力和与xx的真诚合作。希望贵酒店能本着长远友好合作的态度与xx妥善处理本次合作的相关善后事宜,也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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