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种类流程
国际结算
第二节 结算方式
只要没有不同意见,信用证在下列时间成立:
1、在对委托人的关系上,当信用证送给委托人时,或者表
示信用证已发行的有权人签署的通知书送给受益人时,信用证就
成立。
“ as regards the customers as soon as a letter of credit is sent
to him, or the letter of credit or an authorized written advice of its
issuance is sent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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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2、在对受益人的关系上,当受益人收到信用证或表示信
用证已发行的有权人签字的通知书,信用证就成立。
“ as regards the beneficiary when he receives a letter of
credit or an authorized written advice of its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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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美国统一商务法典把信用证的成立时间分成开证银行与发行委托人及
受益人的关系来规定。一方面,对发行委托人来说,开证银行送出信用证,
即把证件或通知交寄邮局或以其他通常的通讯方式寄送的时间为信用证成
立时间;另一方面,对受益人来说,只有在受益人确定已收到信用证时,
信用证才生效。这在实务中也是适合的。如当开证银行发行了不可撤销信
用证,并为了交给受益人而已邮往通知行时,发生了取消信用证的情况,
如果开证行把这个决定用电讯指示通知行,只要信用证还没有送给受益人,
该证与受益人的关系就还未成立。因此,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以
在没有得到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撤销。但在与开证申请人或委托人之
间,信用证一经寄送就已成立,所以银行可以对发行委托人提出收取有关
费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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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第二部分 信用证的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远期和预支信用证
(五)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对背信用证
(七)对开信用证
(八)循环信用证
(九)旅行信用证
(十)当地信用证
(十一)SWIFT信用证
(十二)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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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第三部分 信用证的综合问题
(一)信用证的结算实务
(二)《UCP500》探讨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融资
(四)福费廷
(五)保付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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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出口结汇实务
1、审 证 4、索 汇
2、审 单 5、收 汇
3、结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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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审证
在执行出口合同的过程中,认真细致地对国外开来的
信用证进行审核就成为关系到出口商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
取货款的关键一环。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主要依据是国内
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国际商会的第
5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以及
实际业务操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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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审证的目的:检查信用证的开证行本身及它所开出的信
用证能否为我所接受,它是出口收汇的起点和基础。
审核信用证通常遵循的原则是:信用证条款跟单比合同
条款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而当
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不要求修改。
根据国际上通常的做法,通知行只负责对信用证进行通
知。除核对印鉴或密押以便确定来证
表面的真伪外,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
务。但在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为维
护国家的利益,根据银贸双方的特点
和工作范围,审证工作是两家共同进
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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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方式
受益人的审证
第一: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相核对
信用证虽然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具的,其内容理应与
合同相符,但实际中,信用证条款经常与合同不一致,因
此卖方收到信用证时,首先应做的工作就是审查信用证条
款是否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内容相符,如发现有异议时,即
应要求解释或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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