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欺诈及其对策
李玉泉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
何谓保险欺诈,学者间的认识不尽相同。大多数人认为,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
诈,也称道德危险,主要表现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
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也有一些人认为,保险欺诈
还应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主要表现为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以及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来欺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还有些人甚至认为,
保险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如冒充保险单持有人进行保险索赔的,也应属保险欺诈范畴。保险
欺诈是一个专门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从其产生的历史来看,是专门针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而言的,因此,第一种主张是比较妥当的。本文也是基于这种认识来进行论述
的。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对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
大威胁之一。西方的统计资料表明,在美国,保险索赔总支出的10—20%往往由欺诈者得到;
在澳大利亚,保险业用于欺诈性索赔的开支也达到了这个比例,相当于 8—16 亿澳元;在欧
洲,因欺诈而使保险人一年多支付的赔款达 80 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 104 亿美元,相当于
瑞典市场全年的保险费收入。另据《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美国的保险公司在 1989 年中
因欺诈而增加的医疗保险费用高达 600 亿美元,占医疗保健预算总额的 10%。我国目前还没
有保险欺诈方面的详细统计资料,但保险欺诈也相当猖獗,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自 1984
年 4 月至 1988 年底,仅在涉外保险中就识破了 10 多起欺诈案件,诈骗金额高达 4000 多万
美元。保险欺诈已严重地困扰着我国的保险业。同其他民事欺诈相比,保险欺诈具有如下两
个显著特点:
1 极强的隐蔽性。首先,保险欺诈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
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
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的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个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调查;再次,保险欺诈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时间十
分充裕。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
行为。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收集
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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