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
编号: 动质( ) 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真: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动产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3>.1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是(以下称“质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质物清单”为准。
、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或出质的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二条担保范围
:(币种) ;(大写金额) ;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物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与乙方保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乙方对质物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投保手续。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质物的合理价值(或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甲方应将保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甲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采取有关措施。
,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乙方有权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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