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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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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两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劳动用工
治理,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
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
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
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两
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平安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治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固作为重要职责,普遍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方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谐、治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和谐劳动关系,妥帖处置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效劳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和谐劳动关系委员会,和谐处置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一样情形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增进平等就业工作,排除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职位要求、工作地址、工作时刻、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形,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术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利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上日起成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和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形告知新的用人单位。两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能够对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由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工医治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第二天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依照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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