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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拿地的十六种模式
2014-02-28 一方静土
序号
拿地方式
评述
1
招、拍、挂
最规X的拿地方式: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本钱,没有任何争议。
问题1:土地闲置费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
问题2:契税问题。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一级开发情况下出现的问题〕
问题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一定是项目公司。否如此,土地再转让到项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
问题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财税【2009】151号、财税【2009】87号文件。例如,某公司5亿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返还了2亿元土地出让金。
思考: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呢?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5:以地补路问题。某某某某市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答,认为看似企业没有花钱就去的了土地,实际上支付的修路款就是去的土地的对价,因此可以进入本钱。类似的,企业所得税认为也应该照此办理。(和税局沟通〕
2
不是招、拍、挂,创造招、拍、挂〔操纵政府〕
例如:某国有企业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开发用地后,准备将地转让给某开发企业。
第一步,国家将土地收储,支付给开发企业补偿费,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条例》和财税【2006】21号文件,不征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享受搬迁补偿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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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国家二次招拍挂,承诺该企业拿到土地,支付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在招拍挂中支付;此时,政府出让土地,没有任何税费。
第三步,如果该国有企业要房子,不要地,如此地产企业保存分给国有企业的房子不卖,而是在将利润分走后,将企业股权留给国有企业来完成。
总结:该方法主要是为了在尽量节省税款的方式下,解决如何将土地从一个国有企业转移到另外一家。
3
购置转让土地〔项目〕
买方: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本钱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最干净。
卖方:涉与税收很高。第一,企业所得税;第二,营业税;第三,土地增值税,第四,涉与法律问题,第五,实质重于形式〔国税函【2007】645号〕。
注意问题:
〔一〕、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2、如果是招拍挂拿下的土地,卖地时是否允许营业税差额征收?〔国税函【2005】83号,但局部省明确表示不允许,例如:大地税函【2006】145号、桂地税发【2009】185号〕3、如果是购入烂尾楼,装修后销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二〕卖地的土地增值税
1、如果是直接卖地,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国税函【1995】110号文件,不允许加计扣除〕?2、生地变熟地的扣除项目〔国税函【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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