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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社会婚姻制度流变浅析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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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蒙元婚姻制度变迁的考释,分析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找寻促进社会与法律良性互动的历史经验,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部落时期蒙古人的婚姻制度。12-1 3世纪, ‘‘他们还没有现今存在于蒙古人中间的法律[札措《]”1,但‘相互遵守婚娶之俗[所规定的】礼则。”2氏族外婚是当时蒙古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为使两个氏族缔结的婚姻关系为社会所承认,按当时习俗形成了一套规章礼制即“约孙”。部落时期,蒙古人婚姻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多妻制。“在游牧生活条件下,在有着宗主氏族存在的氏族制度下,在不断的袭击、掠夺和战争的情况下"3, 男子总是‘铍杀死或者被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 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尚存的子女一起收养”4,一夫多妻制正是此种历史条件的产物。一夫多妻制是‘建立在文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要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以“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5。因此蒙古的多妻制与蒙古的继承制度直接相关。部落时期,蒙古人有聘娶婚、抢掠婚、收继婚等三种婚姻形式。就聘娶婚而言,当时求亲、许亲、定亲都有一定的规矩;当时联姻还有吃“许婚筵”的习俗。基于族外婚的原则,为获得异族女子,部落战争双方也相互掠夺妻女,由此产生了掠夺婚。在财产与权力分配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下, 蒙古人中产生了“收继婚"。蒙古人的收继婚遵6i如下原则:第一,平辈兄弟间可以收继;第二,只要是非亲生母亲,晚辈就可以娶长辈的妻妾,但长辈不能娶晚辈的妻妾。上述一切婚姻习俗,都是古代蒙古氏族父系家长制的表现,但在1 1-13世纪的蒙古社会也存在一些反映母权制残余的婚姻习俗,入赘婚就体现了这一点。第二部分论述大蒙古国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约孙" 在统治集团的选择下分化了,其中一部分上升为习惯法,最终成为蒙古成文法一一‘‘卡L撒"。‘冲L撒"主要指成吉思汗颁布的法令,但蒙古社会长期‘拉施特主编:《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余大均、周建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2拉施特主编:《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余大均、周建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2页 3弗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俊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12页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以来形成的习俗,《大札撒》,藉此蒙古人仍坚持着传统婚姻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首先,坚持族外婚的原则;其次坚持多妻制,多妻制下的家庭权力、财产的分配和继承原则依然被执行。大蒙古国时期,蒙古人的婚姻形式也有了变化。此时抢婚已经与蒙古部落时期真刀真枪的抢人战争有了根本的不同,“抢掠"只是一种模拟的婚姻形式。商业的繁荣和财富的聚集也影响着聘娶婚,原本为实物形式的聘礼,迅速地变为货币形式,并且聘礼的金额有很大的增加。与财产继承密切相关的收继婚制度也还存在。第三部分论述元朝的婚姻制度,蒙古族的婚姻制度已如前述,本部分主要论述汉族的婚姻制度。蒙古人统治中原后,也在汉地推行“札狱’等蒙古法,而强行适用“札撒”不但未能在新征服地区恢复秩序,反而引发了“蒙古法"和“汉法”的冲突。为解决此冲突,忽必烈确立了元代婚姻立法的原则一一‘咯从本俗法’’。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颁行的艨娶聘椭I》和婚姻礼制》确立了元代汉族的婚姻制度。元代,汉族施行一夫一妻制度;同姓不婚也是元朝婚律的重要内容; 元朝法律对服内婚姻的禁令也十分严格。元朝,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15 岁为女子初婚年龄;元政府在法律E承认和保护主婚入的主婚权;媒妁人是元朝法律直接的司法对象,为加强对媒妁人的管理元朝设立了官媒制度。结婚的形式条件包括:婚书,至元六年(1269年),元政府颁令嫁娶写立婚书;下财纳聘,“下财”后才为定婚;符合蝴礼制》的礼仪程序。元朝也存在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元朝对汉族“收继婚"的态度有过反复,最终,形成了《元史·刑法志·户婚》中对收继婚全面禁止的规定; 入赘婚是前代婚俗的继续,见于《大元通制条格》的入赘婚有养老、出舍、年限三种形式,入赘婚在礼制的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元朝建立后,原来流行于宋代江南地区的典雇婚陋俗不仅没有消亡,反而在驱奴买卖的刺激下, 越来越常见。,元朝政坍提坚决禁止,但面对贫苦人家的实际困难,最终还是在坚持“夫妇乃人之大伦’’的基础上,作出灵活处理。在元朝法律中,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休与离两种方式:休妻是丈夫单方面终止婚姻关系的权力;“离"可以由夫妻通过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官府强行解除。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蒙元社会婚姻制度体现了尊重>--j俗的立法精神,保持了法与社会的有机联系,这无疑是积极的;但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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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