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执行/自愿接受执行/行政处分/行政诉讼
内容提要: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干脆寻求强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在敬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主动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一、立法案例突显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可不经诉讼程序而干脆强制执行,民事合同则必需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而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的合同性,它是因为其行政性而获得当然的执行力,还是因其合同性而必需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执行力,则是须要探讨的问题。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上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执行问题也经常浮出水面。《浙江省地质灾难防治条例》规定的搬迁安置协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于2009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难防治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难险情或者灾情,不宜实行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难威逼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搬迁。组织搬迁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负责的精神。但实践中,村(居)民接受政府组织搬迁并入住政府供应的搬迁安置用房后,拒绝拆除原有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做了好事反而留下了难题。这一难题当然须要予以化解,但明显又不能通过强硬的方式化解。为此,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须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村(居)民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该搬迁安置协议在理论上属行政合同。[1]若村(居)民不根据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如何执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曾考虑了三种方案:一是提起诉讼后执行判决。即规定:须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根据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干脆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须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根据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单方行政行为后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须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根据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以上哪种方案可行,以及以上哪种方案更为符合行政法理,可供今后国家相关立法所接受,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域外阅历
事实上,以上三种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
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