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学习规定.doc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学习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学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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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学习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宣告,自宣告之日起推行。
部长 汪恕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掉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督查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隶属工程)各样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办理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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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法人(也许建设单位,下同)、勘探(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必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肩负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核查合格进行审查。相关人员未经核查合格的,不得认定招标单位的招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地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察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修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正确、完满,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供应。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赞同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花销。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花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动工报告赞同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也许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督查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依占相关法律法规、逼迫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详尽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大要;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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