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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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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1(管理部门主管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管理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管理
3(监察的组织按条例/其他法规授权,行政处罚
4(其他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完善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建设需要的经费 /组织编制
其专业规划,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制度 卫生责任区: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场所、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范围,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
,物业管理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
、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
、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经营、管理单位;
、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1
,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不清的,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行政辖区的接壤不清,存在争议的,由市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蚊蝇孳生地)
,并保持整洁、完好。
(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管理部门/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处理 )1.
(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监察组织责令改正/ 拒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500
罚款,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2.
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由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3. 主要责任区化: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外部进行清洗/粉刷1.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代为清洗/粉刷,费用违法人承担)

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1.
(责令改正;拒,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批准要求设置,符合市容貌标准1.
(责令限期改造/拆除;逾期不改造/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2.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日常管理,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潮汛、台风或者暴雨
期,加强安全检查。3.
2
(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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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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