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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人民国公安部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国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平安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平安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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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催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的消防平安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围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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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围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平安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围的公共消防平安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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