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所管理制度.docx组 织 结 构 图
合伙人大会
律所主任
公司业务部 房地产建筑部 诉讼仲裁部 行政管理部 金融投资部 公益事业部
劳动法律事务
土地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
客户管理
银行法律事务
法律援助
向中介人支付
介绍费。
7、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
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8、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9、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
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
人、辩护人。
10、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
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
执业风险提示之三(综合业务)
1、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
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
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3、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
登记目录,并设立专门的检索人员, 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委托
关系之前,即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4、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
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
5、律师不得越越代理权限。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
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
动。律师行行使代理权, 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 即使已
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 应尽可能
征询委托人意见。
6、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不按时
出庭。
7、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律师事务
所的整体业务能力,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8、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
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 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 避免出现
岐义。
执业风险提示之四(综合业务)
1、律师应当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
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 律师应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
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
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 必须
保留证据原件的, 应注意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 律师应
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
3、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 未及时交
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 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
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 并应做
到手续齐备。
4、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 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
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
5、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
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
6、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 或者遗漏重大的法
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提示之五(综合业务)
1、律师丢失为当事人保管的重要资料、证据,并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超过时效,给委托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
处。
4、律师作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
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之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
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
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不得以提供或
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收费水
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盈科执业纪律委员会审定
三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管理程序
1、目的
为加强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 )律师业务
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特制定本
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
盈科所全体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 必须严格按照
本管理程序的要求立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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