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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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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铜川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按《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并取得《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
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
容。
4、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
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
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
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铜川市房产管理局、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铜川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籍贯:性别:
住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性别: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铜经房【】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
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单元一层号房,户型为房厅厨卫,
封闭式阳台一个,非封闭阳台一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米,属结构。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
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
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C
2、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铜价函【】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X1士%)=
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一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
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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