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员工退休工作流程( 讨论稿) 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退休者物质帮助和补偿,使其安度晚年的制度性规定。一、退休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号) 等有关规定: (1)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 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累计 8 年以上)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3) 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4)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此外, 1997 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 号) 规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二、操作程序首创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流程文件之十一集团本部员工在退休前二个月,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研究批准后, 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集团直属二级公司副总经理(含) 以上职务人员在退休前三个月,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经集团领导研究批准后, 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一) 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缴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区县社保机构及委托代办机构根据《申请表》打印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 以下简称《清算单》) ,单位持《清算单》及本人档案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退休,批准后, 缴费单位凭《清算单》和《北京市退休职工审批表》---- 填写《登记表》报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将《登记表》记入退休人以数据库,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支付养老金。(二) 非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 1.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办理退休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 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 至4级)》规定, 符合 1至4 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手续( 同正常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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