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章 动植物检疫法规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学问
1,立法的一般程序: 2个阶段,6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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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
(1)动植物检疫法规(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regulations) :是为了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限制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Official rules to prevent the introduction and/or spread of quarantine animal epidemic diseases and plant pests, by regulating the production, movement or existence of animals,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or other articles, or the normal activity of persons, and by establishing schemes for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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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与客体
①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从事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并依据法规享有经济权益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者;
经营主体:生产,贸易单位;
治理主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②动植物检疫法规客体:指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益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和非物质财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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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
①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行的直接影响其权益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形直接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5种类型:行政检查,行政嘉奖,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执行;
②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对违反法规的行政行为予以惩戒,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各方面工作加以正确的合法性指导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5个层次: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如行政复议),司法机关的监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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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进展规律
(1)在与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
(2)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进展
(3)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进展:如《SPS协定》,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国际植物爱护公约》;
(4)法规的不断补充和完善:如有害生物名录;
(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依据1983年FAO《制订植物检疫法须知》,制订植物检疫法规时应考虑11项基本内容:
法规名称,立法宗旨,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名词术语说明,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畴,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检疫程序,奖惩和法律责任,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依据法规制订规章的方法,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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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
1,国际性三大法规
(1)WTO与《SPS协定》
(2)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 3)FAO与《国际植物爱护公约》即IPPC
2,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
(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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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TO与SPS协定
(一)WTO概况
1,GATT与WTO的关系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生效;最初共23个国家和地区,最终130多个;连续时间48年,即1947~1994年;
就动植物检疫而言,GATT为其设置了例外条款(TBT协定),规定不得禁止缔约国为保证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实行的必需措施;
WTO: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总部在瑞士日内瓦;成员国最初104个,目前150多个;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
世界经济三架马车: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关系:GATT是WTO的前身;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WTO制定了《SPS协定》,比GATT的TBT协定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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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TO的宗旨与目标
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和长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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