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考核评价标准
师德考核评价主要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标准,具体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
(一)被认定为师德失范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师德评价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年,师德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因师德失范行为被行政、政务处分的教师,其师德考核等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党纪处分的教师,其师德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同时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师德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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