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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 訟 法 學習筆記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典
广义: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法院组织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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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运用公权力解决私纠纷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办事方法和步骤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清末以前: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程序不分,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
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1921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
1935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68修改
中国大陆1982试行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诉法第2条
适用效力
对人效力:凡在中国大陆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须遵守其规定。
不同于实体法的适用:不一定适用中国大陆的实体法,可能以其他法律为准据法。〔见国际私法
对事效力:〔见主管
空间效力:地域范围〔中国大陆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问题
诉权:国家认可私法主体享有诉权
概念: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救济的权利。
特征:主体是任何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是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法律依据是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具有程序内涵〔有权请求审判和实体内涵〔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
诉讼权利
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依据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
主体限于当事人
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包括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诉权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前
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后
义务主体是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同一纠纷只能行使一次,不可重复行使
可以依据案情多次行使
诉权的保护和限制
保护: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
制定民诉法和民商事实体法,为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建立
仍存在的不足:
诉权的宪法化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该规定却未规定,有不同规定相冲突
实践中不当限制、剥夺诉权
法院无能、无力、迫于压力
诉讼成本过高对诉权行使的阻碍
保护诉权的措施:
完善立法,保障诉权
建立健全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机制,使法院尊重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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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对诉权的适当限制:婚姻法34条不得离婚的条款
对诉权的滥用:原告故意伪造证据、编造事实或明知毫无根据而行使诉权已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
两种情况:原告滥用诉权;原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财产纠纷为主,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周期短调解结案多
危害:侵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侵害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严肃性,浪费审判资源。
规制:针对第一种情况,加强法院对诉权行使要件的审查,可以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针对第二种行为,有必要完善第三人事前事后的救济程序〔如第三方提起参加之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组成;
审判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律师法以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有机结合。
理论观点:
一面关系说:诉讼关系只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与法院无关。
两面关系说: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诉讼关系需要法院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只有实体法律关系,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
三面关系说:诉讼关系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
多面关系说:前苏联主张。民事诉讼关系还存在于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原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要素
主体:
法院、检察院〔已生效的判决的审判监督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证人、辅助人、翻译人
内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具体判断。
客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不同的主体之间指向的客体不同:
法院与诉讼参加人: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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