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论文农村治理论文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治理建设构想摘要: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乡村治理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础, 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总结了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并从“善治理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中国乡村治理的一些构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视野下乡村治理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善治一、引言善治理论是 21 世纪国际社会科学前沿理论之一, 作为一种重要理论方法被广泛的应用于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等研究领域。“善治”或“良好的治理”( goodgovernance ) 是指有效的治理, 能够实现公共目标, 提高组织效率, 是一种理想的经济和社会治理模式。概括来说,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 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 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理论打破了“国家- 社会”两分法的传统思维, 追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视野下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框架和理论支撑, 对新农村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对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回顾, 提出“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治理模式的一些构想。二、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乡村“士绅自治”模式中国古代“乡”并不能作为国家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 不能将其看成国家政权行政组织, 而只能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自发组织, 即所谓的“皇权止于县政”, 县为最基础的行政组织, 县以下实行自治。在古代乡村中传统的家族、乡绅或地方名流在其社会秩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乡村自有一套相对独立于“皇权”的“族权”, 二者以此形成了两个互不干涉的秩序中心。其中“皇权”的整合意义只是一个文化象征,拥有实际管辖与治理权的是地方“族权”, 可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自治”模式: 在皇权与绅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委托- 代理农村控制体系。(二)民国时期的“乡政治理”模式清末民国时期, 在民族救亡与现代化的召唤之下, 国家政权企图在乡村社会建立自己的基层组织, 将国家正式权力伸延到乡村社会内部。民国政府试图从法律上界定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对乡村进行新的分区编乡, 打破封闭自治的村落社会。民国政府的乡村治理以行政化为特征, 表现为“乡政治理”, 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 造成了对于农村和农民的过度掠夺, 在强权和暴力的统治形式下, 乡村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三)建国初期的“政社合一”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 共产党开始致力于中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的根本性改造, 为了加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 在缺乏外部经济援助的情况之下, 上层政权确立了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集体经济模式, 将党务渗透到具体的组织工作环节中, 形成“政社合一”的乡镇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为工业化体系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这种国家全面控制的统治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当时中均主义导致农民丧失了积极性与自主权,阻碍了乡村正常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户籍流动的禁锢, 形成了城乡二元化对立社会结构,妨碍了乡村发展的进程。(四)中国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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