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张庭杰,男,汉族, 1933 年 12月 22 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日化公司家属院九号院 2号楼 3431 号。委托代理人: 张长安,男,汉族, 1956 年8月4 日出生, 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沣惠小区 735 楼 28 号。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 1983 年6月 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漳浒寨村 29号。被申请人: 王工农,男,汉族, 1953 年 11月 25 日出生, 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强之父。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你院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审理完毕。贵院( 2011 )雁民初字节 00501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规定:“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廷杰经济损失 元,及诉讼费 1808 元”,共计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零陆拾元肆角)。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第 232 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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