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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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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七稿)第一章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我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与透明,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定义】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的建议。第三条【依法建议原则】量刑建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决定建议判处的刑罚。第四条【客观全面原则】量刑建议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又要考虑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第五条【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建议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六条【量刑均衡原则】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建议的量刑应当基本均衡。第七条【配合制约原则】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又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第八条【适用范围】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九条【适用条件】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事实均已查清; (二)涉及适用刑罚的各种法定量刑情节均已查清; (三)影响适用刑罚的主要酌定量刑情节均已查清。第十条【排除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不提出量刑建议: (一)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量刑情节的认定具有较大争议的; (三)其他不宜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形。第三章审查、评估与审批第十一条【条件审查】检察人员在办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并提出意见。第十二条【补充侦查】所有量刑情节均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量刑情节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尚有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没有查清,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有必要,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十三条【量刑评估】对于符合提出量刑建议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全面、准确、客观地提取案件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具体刑罚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量刑的意见。第十四条【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因素。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酌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第十五条【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由刑法总则和分则予以规定。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人或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犯罪后果、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对象的个数等。第十六条【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起因、对象、手段等案中情节,以及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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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