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114(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号( 文号)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 1年12月28 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 2年1月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水生态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1 年 12月 28 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2 年1月 12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2 年4月1 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1月 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控源截污、综合治理, 分级保护、分类管理, 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市、县(区)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实行地表水( 环境) 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五条市、县(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负责水资源保护,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 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水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 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 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属实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九条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根据地表水( 环境) 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纳污能力,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市和各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 人民政府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 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将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第十条本市在科学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的基础上, 根据重点水域水环境质量和水体纳污能力, 可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减污机制, 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限制发展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低效益、低产出行业, 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 制定鼓励、限制、禁止的生产技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