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在 2004 年1 月的中央纪委全会上,胡锦涛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①。 2006 年1月,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在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过程中,“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 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②加强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力, 关键在于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 ③以不断取得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新成效。一、十六大以来出台的党内监督制度从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可以说,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已然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 将发展党内民主制度作为深化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各项工作。(一)党内监督领导体制的协调与工作机制的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是开展党内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④。此处表述的纪委职务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际上在 2003 年 12月 31 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 已经把纪委职权从“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扩展为“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扩大了纪委职权,为保证纪委相对独立的监督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督促检查作用奠定了基础。依据党章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在纪委职务实际运行中, 监督机构并不是向产生它的党代会负责, 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负责, 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 其纪委系统的垂直领导关系是相当薄弱的; 纪委只是同级党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人民日报》, 200 4 年1月。《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民日报》, 2006 年1 月。《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 2009 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 2010 年 12月。的执行部门, 这种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和职能上的粘连关系, 纪委很难对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针对纪委处于“隐性依附”地位的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纪委对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2004 年1月, 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吴官正表示中纪委将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并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同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职能作用, 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提供了政策依据。这样,从 2004 年开始至 2005 年底, 中纪委对 56 个部门的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原来有中央纪委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 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中纪委负责, 领导成员也由中纪委直接领导和指派。这一改革一定程度上冲破了纪检双重领导体制模式, 增强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2006 年2月,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纪检机关的双派驻机构( 即同时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 全部完成了统一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内监督领导体制, 保证了党内专职监督机构拥有独立监督权。党内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一方面体现在党内监督的工作方针上。例如, 2005 年1月3 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体现在党内监督的具体工作制度上。例如, 为推进干部人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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