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况(摘录)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经调解无效, 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性问题, 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 因为婚内性问题而提出离婚的还是不多。但这并不是说婚内性问题少, 而是大多数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 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性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性生活, 那么这样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二) 婚前缺乏了解, 草率结婚, 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 难以共同生活的。对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的, 可以分为物质型的和非物质型的。物质型的如实用婚姻, 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等物质因素。非物质型的如情感冲动, 婚前注重容貌, 一见钟情。这两种婚姻, 都是没有深入了解就匆忙结婚, 双方缺乏了解, 对待婚姻不慎重, 草率结合, 发展到一定阶段, 一般会以离婚收场: 或者当婚后柴米油盐代替了甜言蜜语后, 却发现对方一堆令人难以忍受的缺点; 或者有钱即使得到了女人一时的芳心, 但不知有些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寻找婚外情人来弥补婚姻中的遗憾。(三)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 婚后经治不愈, 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 久治不愈的。《婚姻法》第7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结婚: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 8 条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等三种疾病。(四) 一方欺骗对方, 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结婚证》的。欺骗对方,或采用诱骗的手段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饭时, 骗取结婚证, 这种欺骗是无法忍受的。因为骗来的婚姻显然谈不上爱情基础,被骗一方也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对方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这当然不是一方想要的婚姻,于是只能选择离婚。(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这种情况其实很少见, 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经过一段共同生活的时间后才发现对方的不足, 然后才产生情感裂痕的。所以, 在一般情况下, 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 只能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六) 包办、买卖婚姻,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 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姻这种情况在城市已经基本被杜绝了,而且连"包办"和" 买卖" 这种概念和说法,在现代都市年轻人头脑中都根本就不会有了。不过, 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山区, 还是有着类似的情况, 引发了较严重的婚姻问题。(七)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确无和好可能的, 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确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