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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业务管理制度
世纪纵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际贸易部。
第二条 目的
规范外销业、型号等。
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毛重、净重等,要注
意溢短装机动幅度。
包装条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具体包装要求是铁桶还是吨袋。
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和总值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价、 计价货币、价格术
语四项内容,价格应该是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对于出口商来说恰当的报价很重
要,出口报价通常使用 FOB,CFR, CIF这三种报价。对外报价时,应该按如下步骤进
行:
(一)明确价格构成,确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
FOB: 成本 + 国内费用 +预期利润
CFR: 成本 + 国内费用 +预期利润 + 出口运费
CIF: 成本 + 国内费用 +预期利润 + 出口运费 + 出口保险费
(二)核算费用
国内费用 = 包装费 + 运杂费 +商检费 + 其他费用 + 成本
银行手续费 = 报价×手续费率
客户佣金 = 报价×佣金比率
出口保险费 = 报价×110%X保险费率
(三)核算利润 (利润 = 报价×预期利润率 )
第二十二条 支付条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托收方式时, 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 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
任以及付款期限等。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信用证的种类、金
额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违约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
第二十五条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 对方有权提出索赔。 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 此外还
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
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 不是由于当事人
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
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
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通常情况下,签定出口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
份。签定出口合同后,给工厂下单,安排生产计划。
第七章 出口委托报关
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 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 国际航空站进
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第二十九条 核销单申领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 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
局申请所需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核销员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 卡到外汇局领取纸
质核销单。
第三十一条 货物出口报关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第三十二条 确认委托报关时间和货运代理公司
第三十三条 邮寄报关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制作进出口货物的发票和装箱单或重量单,并检查发票和装箱单或重量单等是否
真实、齐全,如货名、规格、数(重)量、件数、标记、价格等是否填写正确,是否
符合海关查验、征税、统计的需要,报关期限是否合乎规定。必要时还需提供合同副
本,产地证明,有关单证和帐册等。
第三十五条 了解截关时间,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
第三十六条 在截关前发送发票和装箱单或重量单和必要时需提供的合同副本,产地证明,有
关单证和帐册等给委托货运代理公司。
第三十七条 跟踪并确认已报关。
第三十八条 委托报关注意事项
(一) 出口报关需提供: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必要时还需提供合同副本、产地
证明、有关单证和帐册等。
(二) 货物报关前一定要明确商品的注册商标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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