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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涛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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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构成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三方面的要素,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以及乡村关系状况的考察,区分出四种可能的乡村治理类型:原生秩序型、次生秩序型、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然后讨论了乡村治理类型的区域分布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实证研究的方向。本文的主要贡献是,通过分解乡村治理的结构,为抽象的乡村治理制度研究具体化、为可以实证展开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可能。关键词: 乡村治理/乡村关系/村庄秩序/结构/类型/区域研究一、引论对乡村治理状况展开讨论,不能仅仅局限在国家安排的制度文本,而需要落实到这些制度文本在实践中的对应表现,这些表现的基本部分,构成了现实中的乡村治理的基本结构。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建构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以形成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现实状况和类型的框架,这三个方面分别为: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乡村关系状况。这里,我们试图建构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状况及类型的基本框架,即依据实践中的乡村关系、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村庄社会关联度)和村干部的角色定位三个方面,对不同农村地区进行考证。正如以上讨论,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因果关系,其中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是更为基础的因。但其他两维因素并不能简单化约为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的函数,因为国家制度安排为乡村关系及村干部角色定位,提供了另外一维活动的框架,正是这个框架,使今日之乡村治理类型与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治理类型,会有一些不同的划分及不同的表现。换句话说,乡村治理的类型,不仅是由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决定的,而且是由国家制度文本决定的。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村民通过民主的办法来办理。无论是否借重村民自治制度,当前中国相当部分村庄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可以较好得以办理。另一些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很低,即使通过民主的办法,也难以达成村民的一致行动,因此难以办理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我们曾将村庄秩序分解为五个方面,即获得经济的协作、保持社会道德、抵御地痞骚扰、一定程度上抗衡乡镇的过度提取和保持村庄领袖在主持村务时的公正与廉洁。村庄秩序具有“建设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建设性功能即可以增加村庄和村民收益的功能,如经济的协作、道德的保持,可以降低村民生产生活中的交易成本。保护性功能即保护村庄和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功能”(贺雪峰、仝志辉,2002 )。村庄秩序构成村民生产生活的基础,缺乏秩序是村民不能忍受之痛。但是,并非所有村庄都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而在那些可以自主生产秩序的村庄,因为村庄类型的差异,也有不同的村庄秩序的生产方式。依据村庄自主生产秩序时是否主要借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文本),可以区分出原生秩序型和次生秩序型两种类型,依据村庄能否自主生产秩序,可以区分为内生秩序型和外生秩序型两种类型。原生秩序即主要依据村庄内非正式组织的力量来生产村庄秩序,比如依靠村庄舆论和血缘组织来实现合作,获取秩序。次生秩序即依靠外来制度安排实现村庄秩序的生产,典型为通过村民自治制度来达成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次生秩序往往不仅需要有一个外来的制度文本,而且需要与农村本身的状况联系起来,并以此作为基础。就我们当前的研究, 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构成外来制度发生作用的基础,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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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