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实施方案为修复城市水生态, 涵养水资源, 增强城市防涝能力, 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6 〕 75号), 紧密结合江苏实际, 现就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思想认识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党中央、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 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的部署要求, 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 城市建设仍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工程手段轻自然方法”等传统思维, 城市排水设施目标单一、标准不高、系统不全、风险应对能力不足, 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初期雨水地表径流污染等问题。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通过绿色生态方法与灰色基础设施的有效结合, 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建筑及设施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净化和缓释等作用, 能够平衡城市建设与水生态环境的关系, 实现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 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效应”有缓解的目标, 同时, 可以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 促进经济增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转变观念, 强化责任意识, 加大工作力度, 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大力科学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二、明确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 把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总体思路, 坚持规划引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 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路、点面结合、整体提升, 统筹“绿色”和“灰色”基础设施建设, 综合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保障能力,着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 让城市更加绿色、生态、宜居, 实现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二) 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 自然调蓄。城市规划建设遵循人水和谐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保护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 优先利用河湖水系、自然山体和园林绿地系统, 优先采用生态措施, 提升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自然调蓄和自然涵养能力。二是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 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 加强规划管控, 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通过城市规划管理手段有效落实。三是分类推进,有序实施。坚持集约节约、经济适用、新老结合、统筹推进, 新区建设和新建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系统实施, 既有建成区结合旧城改造有序推进,做到功能性、经济性、实用性有机统一,防止盲目推进、避免形象工程。四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三) 目标任务。 2017 年年底前, 所有市、县(市) 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 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形成切合实际的技术标准规范。 2017 年年底前, 省辖市结合城市建设需求, 在市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县(市) 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 全省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试点城市、示范区域、示范项目。到 2020 年,全省城市建成区 20% 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70% 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海绵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到 2030 年, 城市建成区 80% 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重点措施(一) 加强城市自然水系统保护与生态修复。强化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控, 科学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生态保护空间, 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理, 恢复或保持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 禁止填湖填河造地、非法圈圩和非防洪建设需要的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保护好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优化城乡空间结构, 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 构建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空间格局, 夯实海绵城市生态基底。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土地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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