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定思痛 亡羊补牢 ——聂树斌案反思
【提 要】聂树斌案已然过去,而且必将载入我国的司法史册。聂树斌案最让国人愤慨之处不仅在于错判,更在于错判纠正之难。它几乎是全方位地揭示了我国错案救济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也堪称“人性恶”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但是该案早已判决,被告人也已经被执行死刑!这个“一案两凶”的消息不胫而走,一些新闻媒体也进行了报道。[2]于是,聂树斌案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原本就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强奸杀人,得知这一消息之后更不断进行申诉,并且得到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支持。河北省政法委组织复查,但是迟迟没有给出结论。2013年6月25日和7月10日,河北省高院在邯郸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王书金上诉案。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王书金是否于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市郊的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了康菊花。不过,双方的观点似乎有些错位:作为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坚持说自己就是凶手,作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却坚持说被告人不是凶手。法庭内外的人们之所以关注这次审判,主要也不在于王书金是否有罪,而在于聂树斌是否有罪。在7月10日的法庭上,公诉方还出示了四组证据,以证明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9月27日,河北省高院就王书金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书金上诉,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称,该院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对于王书金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凶手,二审不予认定。然而,河北省高院的这一判决仍未能给聂树斌案画上句号。社会各界人士不断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就聂树斌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聂树斌案的复查再审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2015年4月28日,山东省高院就聂树斌案举行听证会,邀请了15位各界代表,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和原办案单位代表的意见。一时间,聂案复查听证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对该案议论纷纷,众说不一,既包括事实认定问题,也包括法律适用问题。有人声称,该案发生在1994年,审判在1995年,因此现在认定聂树斌是否有罪即原判是否错案应该依据当时的法律,即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案进行的复查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应该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而不能以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为依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就聂案来说,复查的主要任务是看该案是否存在上述(一)和 / 或(二)所规定的情况,可以简述为“确有错误”和“证据缺陷”,其实质内涵是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聂树斌就是该强奸杀人案的罪犯。山东高院举行的这次听证会对于错案救济制度改革来说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听证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正的要求。例如,对听证结果不预设答案,在挑选听证人时尽量保证客观公正,在听证时让申诉方和原办案方充分陈述意见等。不过,这次听证的设计也存在一些瑕疵,例如,听证的发言顺序安排不尽合理,没有让启动再审的申诉方先发言并做最后陈述;没有允许双方当事人旁听对方的陈述等。听证之后,山东省高院并没有立即给出复查结论,而是连续四次申请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复查期限。一年时间过去了,聂案的社会关注度虽然下降,但是人们并没有将其忘却。对于司法机关的沉默态度,社会上也有诸多猜疑和传闻。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据报道,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院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再审本案。虽然从理论上讲,启动再审并不必然导致改判无罪,但是考虑到我国法院把握的启动再审标准较高的习惯作法和聂案的社会知名度,我当时就相信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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