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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符合以下情形的患者及时向上转诊至市级医院。
〔一〕上转指征〔除急诊抢救外〕:
①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③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伤情重或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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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包含涉及医疗效劳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围的,以及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等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性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例,如各类传染病;
⑥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如各种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⑦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下转指征: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市级医院应将符合以下情形的患者向下转诊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③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心;
④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病例;
⑤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在社区进展恢复性治疗的病例;
⑥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⑦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⑧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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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各类传染病〔如肺结核病〕经定点诊疗医院治疗出院后需实施督导管理者。
〔二〕转诊程序
1、除危急重症病例和病人及病人家属强烈要求外,对因技术、设备等能力所限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病人,原那么上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医院,二级医院诊疗有困难的病人上转至三级医院。原那么上乡镇卫生院不能直接向省部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病人〔特殊情况除外〕;
2、转诊病人或病人家属持下级医院开具的“分级诊疗转诊单〞到对应的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3、上转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作进一步的康复治疗;
4、对长期在外务工或危急重症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及时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转诊规定,催促其尽快向基层医疗机构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转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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