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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规模。
第四条 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
(一)港权明确。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对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带动小城镇建设、促进渔民增收的作用。
(三)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能确保规划建设容如期完成,明确渔港建成后的管护办法,保证渔港的良性运转。
第五条 渔港建设容以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建筑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为主,增强渔港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的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和通讯导航、港监消防等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以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渔港投资建设坚持"公助民办,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参与,鼓励多元化投资。省级渔港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中心渔港工程按国家要求进行建设,省级渔港资金视工程完成情况参照一级渔港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4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18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2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90万元。
(四)三级渔港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万元。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心渔港:中心渔港必须在一级渔港竣工验收后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建设二期工程,二期工程按二级渔港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和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申请建设二期工程的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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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所在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报省发改委,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工程咨询总公司或"省渔港专家组”评估评审,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改委负责审批。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招标方案。"省渔港专家组”由省发改委与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聘请省、外具有高级职称的港工等专业专家组成。
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四)三级渔港: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所在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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