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详解新规变化 2014 年 01月 15日来源: 山西晚报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职工子女可随父随母上集体户 2014 年1月1 日起,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开始实行, 从立户申报、户籍变更到户口迁移,新规内容涉及百姓关注诸多热点。 1月 14 日,采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梳理,为读者解读其中的变化。“立户及申报”篇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现如今,不少家长为方便孩子上学,在学校附近购买二手的“学区房”。可在付款完毕后办理迁户口手续时, 却被辖区派出所告知原来的房东没有迁走户口, 新房东一家不能迁入户口。民警介绍, 以往针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不少家长认为派出所的民警是在故意刁难自己, 为此双方常常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规定》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 原住户户口迁出后, 新入住户可以申报立户登记。一个住址, 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警方提醒准备购买学区二手房的家长, 买房之前一定要注意让卖房者书面承诺迁走户口,因为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职工子女可上集体户一位热心读者曾来电咨询, 她想让女儿随自己, 将户口留在太原, 最终却因为单位集体户不能为职工子女上户而止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 不含学生集体户), 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这意味着, 集体户将担负起为单位职工子女上户口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推行的新规对单位设立集体户有了明确条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立集体户条件包括: 申请单位需要对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人数达到 10 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 职户口协管员。婴儿上户材料有新规定按照《规定》,今后公安部门判断是否同意申报户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的准生证, 并未列入其中。《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婴儿( 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 出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 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进一步核查、鉴别。收养子女落户要确认非拐卖儿童在收养子女的登记落户方面, 《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为被拐卖儿童进行确认。《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非亲生子女( 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落户的, 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进行 DNA 检验, 与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 确认非被拐儿童才可以办理。”对于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规定》要求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其中 1999 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的, 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然后申报户口。籍贯为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根据《规定》,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 原则上是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 不能确定祖父的, 随父亲籍贯, 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 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籍贯不详的, 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户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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