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总经理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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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 合同
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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