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720( 颁布时间) 20011001( 实施时间) 20091101( 失效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 200 1年7月20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第四章节能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 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条例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 采取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有效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制定节能规划,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第六条自治区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第七条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区行署和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科技、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 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 定期部署、检查, 及时协调、监督,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使之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 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禁止新建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 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十四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根据能源消费状况, 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第十五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