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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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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3 号《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已经 2002 年4月4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1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2 年6月 30 日起施行。省长汪啸风二 00 二年五月八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 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 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 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定的标准, 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是指政务机关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第九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开展政务数据中心业务。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第十条各级政务机关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建立实时检测制度。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设备和软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第十一条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营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性机构承担。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第十四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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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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