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09税收规划及遗产规划
第九章个人税收及遗产规划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个人税收筹划原则与方法
第三节税收筹划实务
第四节遗产筹划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两种
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习惯性居住,而非实际居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且不离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且临时离境(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且多次离境累积不超过90日)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在中国境内居住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
满一个纳税年度
不满一个纳税年度
居民
非居民
临时离境
非临时离境
不离境
非居民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在中国境内居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不满一个纳税年度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但非临时离境(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积超过90日)。
例题1
张先生是美籍华人,因工作需要,2005年1月2日开始居住在中国境内,直至2006年12月29日离开中国境内,不再返回。
请问,张先生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张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因为在2005年纳税年度或2006年纳税年度,张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都不满一个纳税年度。
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已超过365天,但从每一纳税年度看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则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例题2
某外籍个人2001年度在华工作,多次出入境,先后共离境3次,每次离境时间分别为15天、5天、10天、20天。该外籍个人2001年度是否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该外籍人士每次离境未超过30天,且多次离境累积未超过90天,因此属于临时离境,在2001年度应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均应按规定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十类)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得奖、中奖、中彩、受赠……)
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等方面的奖金
教育储蓄存款、国债的利息所得
福利券、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按规定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各
《个人理财》09税收规划及遗产规划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