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 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二、申请条件(一)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 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报材料(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畜牧局窗口领取; (二)种畜禽场基本条件说明; (三)品种来源证明;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1 份。四、办理程序递交五、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申请书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通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申请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初审乐山市畜牧局对申请者的条件资料依法进行审核,并报省畜牧局审批由省畜牧局委托乐山市畜牧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写出评审意见明确告知申请人由乐山畜牧局将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申请报告等资料转报四川省畜牧局终审终审通过的发证终审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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