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院令《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有关规定, 结合我厂实际情况, 更好的发挥保卫、门卫人员的作用,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门卫、门禁制度(一) 门卫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在紧急关头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二)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睡觉、打逗、聊天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三)待人态度和蔼,讲究礼貌,文明执勤。(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厂内规章制度,保守国家企业秘密, 爱护公共财物。(五)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六)尊重领导,听从指挥,执行命令,团结同志。(七)接待来访客,做到文明礼貌,会客登记,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八)认真检查出入车辆,严格执行《物资出厂管理规定》。(九)外单位机动车未经保卫处同意一律不准在厂内停放过夜。(十)不准私人物品进厂加工和修理,利用出门证弄虚作假,多拿多带部分按偷窃论处。(十一) 职工及家属不准在厂内住宿, 非本厂职工禁止进厂洗澡, 儿童不准进入厂区。(十二) 外单位人员进厂参观, 实习及外用工进厂凭厂办开具《外单位进厂参观审批表》或临时出入证。(十三) 推销人员及收废品的小贩不准进厂。(十四)“白条”物资出厂,按门卫人员违纪论处。(十五)出门证、外接外修证、出厂物资批示不得丢失。第三章值班制度(十六) 值班人员分各值班室内,室外固定及巡逻岗。(十七) 值班期间不准喝酒、睡觉及从事任何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十八) 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着统一配发的服装,干净整洁,各种标志齐全。(十九) 做好值班记录及交接班工作。第四章巡查制度(二十)由班长带领二人以上进行巡查。(二十一) 每班巡查不少于四次。(二是二) 巡查的时间, 路线部位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在巡查记录上。(二十三) 巡查时如发现重大问题, 应及时上报保卫处和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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