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
第三章消费税
本章内容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第五节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消费税,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
(二)演变过程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开征的货物税和特种消费税的基础上,经过半个世纪的逐步发展而形成的。
1950年《货物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征收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 。
1983年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都部分具有消费税的性质。
1989年,对彩电、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
1994年开征消费税。
2008年颁布《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13>.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税收征管效率高
三、开征消费税的意义
,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对消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增加财政收入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第二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二、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
、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定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
,如成品油等;
、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如汽车轮胎等。
三、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
现行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黄酒和啤酒两个子目除外)、化妆品、鞭炮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共13个税目。
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成品油税目及酒与酒精税目中的黄酒、啤酒两个子目
适用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卷烟和白酒。
(二)消费税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式,其计税依据也相应分为计税销售额和计税销售数量两类
(一)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中不包括的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包装物作价或押金的纳税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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