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珠府[1996]51 号 1996 年8月1日为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及《珠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效控制我市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订《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一、适用范围本《噪声区划》适用于珠海市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县、区、镇的建成区、规划区及其郊区。二、标准值本《噪声区划》各类适用区标准值列入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 等效声级 LAep:dB 类别昼间 7: 00— 23: 00 夜间 23: 00—7: 00 0 50 40 1 55 45 2 60 30 3 65 55 4 70 55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一)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二)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三)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住工业混杂区。(四)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五)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值(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也执行该类标准。夜间突发噪声的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 分贝。各适用区域的范围详见附件: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图及编制说明。四、本《噪声区划》的噪声测量方法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4623--93 ) 中的规定执行。五、本《噪声区划》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六、本《噪声区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同类《噪声区划》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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