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庆市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70404( 颁布时间) 19870404( 实施时间) 19920926( 失效时间) 重庆市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1986 年 12月 25 日重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7 年3月7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87 年4月4 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第三章安置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加强城镇建设拆迁管理, 加快建设速度,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范围内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拆迁。第三条拆迁工作在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是管理城镇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第四条拆迁人须持规划机关审核划线文件和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用地文件, 到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和领取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征用拆迁。第五条征用拆迁的实施, 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发布拆迁公告。当地城建、公安、工商、银行、街道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协同进行。从公告之日起, 停止户口迁入和分户, 冻结房屋买卖、赠与、出租和互换, 不准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设施。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由市或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拆迁人能自行办理的, 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可自行组织实施;在拆迁人本单位原用地范围内的,由拆迁人自行组织实施。第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使用人安置住(用) 房对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妨碍和阻挠拆迁。拆迁安置应当服从城镇规划的需要,并实行按原面积安置的原则。鼓励从城市中心地区外迁和自行解决住(用)房。紧急抢险的拆迁事宜,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拆迁第八条拆除全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房屋, 由拆迁人按照《重庆市房屋评价标准》付给补偿费。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迁建安置补偿费。第九条拆除市或区、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由拆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调整安置或建房安置; 经被拆迁人同意, 也可由拆迁人付给迁建安置费交产权所有人易地建房安置,房屋产权归属不变。第十条拆除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法代管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会同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按照《重庆市房屋评价标准》付给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分户存入银行。第十一条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的同时, 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收回,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拆房的旧料归拆迁人。第十二条拆除城镇市政设施、管线等所必须的恢复、移建费用,由各有关单位按照拆除物的原功能、原规格编制预算, 报市或区、县政府主管机关核定, 由拆迁人按核定数额付给。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除, 并负责按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恢复使用功能。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搭建的临时服务网点、售货亭和设置的摊位等, 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迁出和拆除, 拆迁人可给予拆工补助费。第十四条因拆迁需要迁居的居民, 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 其工作单位

重庆市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54 KB
  • 时间2016-08-1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