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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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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0821( 颁布时间) 19960821( 实施时间) 20020330( 失效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23号( 文号)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规范技术交易行为, 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第三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科委) 是本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 负责审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三) 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 并按时向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科技、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由省科委批准并依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第五条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2名以上合格的专(兼)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技术认定; (三)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奖酬金金额; (五)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时报送省科委; (六)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技术秘密; (七)接受上级及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不得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技术合同登记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过省科委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 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非标准格式文本必须符合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或中介方, 应当自技术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文本一式5份, 有关附件一式2份, 到所在地区或行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出让方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由受让方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 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 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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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